土地纠纷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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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9-07-08 | 浏览量 · 3317

申请人xxx,男,46岁,汉族,系xx县xx镇大梨树村xx组村民。

申请人邓某某,男,34岁,汉族,系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

申请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系xx县xx镇xxx村(现xx村)xx组村民。

被申请人:xx县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xx县人民镇府县长)。

申请事项

一、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0日所作出的“晴府行决字[2013]1号”决定;

二、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重新确定;

三、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涉及三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界限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xx县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一事, xx县国土局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13年1月10日,以“x府行决字[2013]1号”文件作出《关于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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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错误和和违法之处:一是该处理决定上面使用的分界点之一“丫口坟”,实际上当地并没有该地名,该决定混淆分界线,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该处理决定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明确说明《xx县土地管理局关于xx村xx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xx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是对1965年6月8日《山林边界协议》和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的否定,应当以该协议来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但最后处理决定内容却是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划定的界限内容,完全与《xx县土地管理局关于xx村xx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xx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不符;三是该处理决定所划分的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致使三申请人均难以依据该处理决定明确自家土地界线和土地权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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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的该处理决定,形式上似乎为当事人双方明确了土地按权属界限,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根本没有为当事人(特别是三个申请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若仅以此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和结果,双方的矛盾早晚将会另行产生。

综上,xx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与实施不符,与法律相悖,严重侵害申请人利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土地划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历史和现状,保障三申请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希望贵府能依法明断,撤销或变更xx县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13]1号处理决定;对争议的地块,依照《xx县土地管理局关于xx村xx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xx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依法重新进行土地边界确定,并明确三申请人土地边界和权属范围,以彻底化解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三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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