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重负》的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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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不,一个法官是不能恨的。“他的内心必须同时保有顽强的嫉恶如仇和对被审者谨小慎微的公正态度。这是一切政治审判中棘手的两难”在解放后法国上下一片报仇雪耻的声浪中,这种法律和伦理的谨慎兼职不值一提。
——题记,引自托尼·朱特《责任的重负》
看到这段话,作为一个中国人,大概会心领神会。我们看到了太多的“嫉恶如仇”的检察官,但为何我们不宣传如是呢?我们可以宣传说:警察嫉恶如仇、专案组智斗犯罪分子。但涉及到检察部门,我们往往比较谨慎。
我在笔记本中抄下托尼·朱特开头的那段话后,紧接着批注了如下三段话:
嫉恶如仇的前提是有罪推定。法律的精神是无罪推定。至于中国以前曾经存在的有罪推定的情况,在当下被视作一种“危险的因素”。与此相对地,“谨小慎微”则可对应为“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英美法系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一般而言,在中国的语境下,对“嫉恶如仇”虽有宣传,但没有“意识形态”上的“鼓动”,——因为基于中国的法理体系现状考量,有罪推定可能是十分危险的。这种危险不仅仅是表现在实践领域,更表现在思想领域。但是,这种情况在某些公诉案件中得以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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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论证“这是一切政治审判中棘手的两难”。政治审判,脱离不了意识形态的干系。因此从类型学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政治学审判”与“对那些穷凶极恶的罪犯的审判”等价起来。这一种等价,考虑到的是实践层面的等价,是将一个偏名词化的术语“动词化”了,从而加强了其序贯的动态性。经过这样的等价,我们看到价值判断的先在性显然存有。情况在此就不言自明了,即,“这是一切政治审判中棘手的两难”。
同时,政治审判要考虑到对民众的舆论影响,这也是其余普通审判在量上的不同。诚然,这种不同还达不到“本质上”的不同,因为普通的非政治审判,仍然要考虑到舆论的影响。只不过二者考虑的深入程度不同罢了。
这大概是法律的两难吧,这也是司法过程的公正精神所发挥作用之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