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勿怠,守法勿怠

知乎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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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0-05-19 | 浏览量 · 3471

在世界文明史上,中国是最早产生和形成系统法治理论的国家之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就伴随着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和封建地主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而从那以后,法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统治,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不容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观念,一直扎根于各阶层的人民的心中。法律,它有如晨曦微露中耀眼的启明星,揭开黑暗与光明的序幕,带来光明的曙光。法律,它有如一股强劲的飓风,扫荡于天宇之内,激浊扬清。

随着世界各国的历史变革,法律也渐渐在其它国家产生。虽然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并非单线条,在同一运动发展的水平线上,也存在着千差万别。但在远隔重洋,十分闭塞的2300多年前,在大相径庭的各国法律中,却有一个不约而同的识见。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类理性对法制的呼唤,也是社会点明对法律的清醒限定。

法律,不偏袒权贵,不屈从于邪恶,就像墨线不迁就弯曲的木料。受法律制裁的人,即使是有才智的人也不能用言辞来辩解,勇敢的人也不敢用武力来对抗。惩罚罪过不回避权贵,奖赏善行不遗漏普通百姓。纠正过失,追究邪恶,治理混乱,解决纠纷,削减多余,整治错误,统一人民的行为规范。这,就是法律!

早在春秋时期,我国就出现过一个叫李离的人,以生命捍卫法律的公正。他是晋文公重耳的大理,主管全国刑狱审判的最高司法官,素来以精明干练、明察秋毫、断狱平允著称。但是,有一次李离竟因偏下属的汇报而错断案件,枉杀了无辜者。当他觉察时,已为时已晚,无法补救了。当时晋国的法律规定:“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就是说,法官一旦错判了犯人,就判处该法官同样的刑罚。因此,李离立即将自己关押在监狱中,准备用自己的生命来抵偿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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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文公得知此事后,十分为之惋惜,亲自为他开脱。但李离是一位秉性正直的法官,他明白晋文公的曲衷,但他想得更为深远。他知道只有“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真正的维护法律的尊严,才是治国安邦之道。他恳切地对晋文公说:“按法律规定,法官判错了刑的要处以同等的刑罚,杀错了人的要以命相偿。国君你认为我能够洞烛幽隐,判决疑难案件,才让我当法官。可是今天我却因为错判,枉杀了无辜,根据法律,我应该被处死。”说完,就义无返顾地硬是伏剑自杀了。

李离自杀殉法究竟应如何看待,现在自然是一目了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应得的处分,既不应完全归罪下属,推卸己责;也不必一定要自杀偿命。不过,棉队如此重大的冤案,身为最高司法官的李离既不上推,也不下诿,敢于负责,勇于承认错误,唯以“理法”为最高准则。李离以自己的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证明了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他这种严守法度的精神,即便到了今天,也有它的现实意义。

而今天,身为中学生的我们,更加应该遵纪守法。放眼今朝,为什么中国能够如此迅速地发展,为什么中国可以在国际中树立威信?那是因为法律!法律,是治国的准则,如同秤是衡量轻重的标准一样,国家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建立起自己的尊严和权威。但是,如果一部好的法律没有人去遵守,那法律和不存在又有什么区别?车子不前进,原因在于马没有尽力,不去鞭策马而去鞭策车子有什么用呢?法律不能在实际中贯彻,原因在于人们没有遵守法律,不在人们身上努力而再在法律上费心思,去追求法律的完美是没有用处的。因此,我们应该遵守法律,贯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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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不用按照法律准则,而行为就完全正确的人,千万人中只能有一个。马之所以不敢撒开四蹄奔跑,是因为有嚼子和缰绳约束着它;人之所以不敢任意妄为,是因为有法律制度约束着他。我们中学生,是青春与火力的象征,是新时代的代表,因此,我们更加已经能够该以法为镜,端正自己的言行举止。

法令巩固,上下颇能加禁,犯即渐寡,善即渐多,如是则国家常切好生。

守法勿怠,守法勿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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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叙文 高三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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